许桂娟律师亲办案例
许绍春诉诸城奥铃汽车厂交通事故一案
来源:许桂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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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,许某骑自行车被一车从后面撞击受伤。经查该车系刚出厂新车,系生产厂家(诸城奥铃汽车厂)委托司机从厂家送往莱州代销点,在途经平度市地段时发生了该交通事故。另外,该车已投交强险。肇事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许某经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终结,后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符合伤残六级。许某将肇事车辆司机诉上法院。2008年8月,在开庭前两天许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诉讼行为。本律师在开庭时发现缺少诉讼主体,鉴定的伤残级别不符合其真实伤残情况,有些项目没有证据支持,以及重复要求被告支付费用等情况。故,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申请法院重新委托进行伤残鉴定,并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损失、护理依赖进行鉴定,法院同意。经重新鉴定,许某伤残4级、属于部分护理依赖、误工500天。代理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数额从15万余元变更为35万余元,追加诸城奥铃汽车厂、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。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以及诉讼费、鉴定费等总共29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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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许桂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2*********4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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